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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6.《上海市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二、适用范围

              除市级重点监管企业、涉密单位、跨区县企业外,全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3.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4.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三、办理条件

          企业制订发布环境应急预案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企业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

    四、申报材料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下载);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材料中所提交的纸质文件应为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电子文件为PDF格式。环境风险评估为一般或者较大等级环境风险的,提交材料一式一份(注:备案表一式两份);重大等级环境风险的,提交材料一式两份(注:备案表一式三份)

    五、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核→区环保局做出决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收费

    无。

    九、备案变更

    应急预案发生变化的,且不存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变更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备案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变更(注:环境应急预案变更备案表下载)。

    十、受理时间、地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地址:松江区乐都西路867-871号4号楼2楼183、184窗口;电话:677361423773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