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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7.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办理范围:全区 

()管理权限(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保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版)》(沪环保评〔201623号),属市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建设项目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基本条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 
建设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5.
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
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
1.
环评审批申请表(含相关承诺(固定格式文本))(原件);
2.
环评文件及电子文档(原件);
3.
环评全本(公示稿)、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及电子文档;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原件);
4.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电子文档(Excel格式);
5.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如涉及相关内容,必须提交的材料:
1.
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2.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包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及电子文档(原件);
3.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全本(公示稿)及电子文档(原件);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方认为可以有利于证明项目相关情况的其他材料:
1.
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情况的说明。(原件);
2.
项目相关房地产权属关系情况的说明。(原件);


()、办理程序(区环保局): 
申请单位向区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申报资料→区环保局审查→区环保局作出决定。 
审查阶段需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的,要求和程序参见相关规定。 

()、办理时限: 
1.
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时间)内做出 行政许可决定。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公示时间)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调整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必须提交的材料:
1.
环评审批申请表(含相关承诺(固定格式文本))(原件); 
2.
调整变更情况说明(原件); 
3.
重新申报的环评文件及电子文档(原件);
4.
环评全本(公示稿)、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及电子文档;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原件); 
5.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如涉及相关内容,必须提交的材料:
1.
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2.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包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及电子文档(原件);
3.
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全本(公示稿)及电子文档(原件);删除内容说明报告;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原件)。

(十一)、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必须提交的材料:
1.
环评审批申请表(含相关承诺(固定格式文本))(原件); 
2.
环评文件重新审核的申请函(原件); 
3.
原环评文件及电子文档。(原件);
4.
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及电子文档;删除内容说明报告; 
5.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委托环评单位编写的“有无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的原件及电子文档)
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年检(年审):无。 
(十三)、收费:无。 
(十四)、受理地址及时间: 
受理地址:乐都西路867-8714号楼二楼184窗口。
咨询电话:67736142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同时,参照《上海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的项目类型(2015年版)》(沪环保评〔201552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应符合《上海市建设项目及规划环评文件编制格式要求(试行)》(沪环保评[2011]147号)要求。

 


附件: 采纳情况说明编制要求.doc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zip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doc 附件: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