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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含申请报告)(2017年2月更新)

    (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0条第2款;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

5、《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24条。

(二)办理范围: 松江区

(三)管理权限:     

由区环保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五)基本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经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可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
1. 建设项目验收环境保护竣工申请报告(格式文本,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一式二份表格下载.doc);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及pdf电子文档表格下载.doc);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施工过程中信息和建成后信息公开的证明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包括主动公开的时间、网址、截图。
4. 建设项目的废(污)水纳管或委托处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总平面图(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并标注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物走向、处置设施位置及排放口。
如涉及相关内容,也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应递交竣工验收调查报告(表)(加盖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原件及pdf电子文档);
2. 建设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应提供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表(复印件)。
3. 环评批文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应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4. 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应提供 “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原件及pdf电子文档);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1、重点类建设项目:凡属于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医药、石棉制品和水泥制造、纺织化纤、机械制造(涉及喷漆)、电镀、电子、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其他涉及喷涂工艺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产业类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
    在投产后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建设单位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审批申请,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意见。
    注:在市财政、物价部门未明确验收监测收费具体停征时间前,竣工验收监测仍由建设单位委托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或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承担。
    2、非重点类建设项目:非重点产业类和环境基础设施类以及社会服务类建设项目(如:医院、学校、房地产等)。
建设单位应在投用前30天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审批申请,我局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查,重点核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措施,并出具验收意见。
    3、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管线)等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建成投用后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组织开展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完成验收调查后,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审批申请,我局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核查并出具验收意见。
    4、辐射类建设项目:包括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核技术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投产或运行后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向我局提出竣工验收审批申请,我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竣工验收监测并出具验收意见。其中,电离辐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运行之前,应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竣工验收监测及报告编制时间)。

(九)年检(年审):无

(十)收费:无

(十一)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址:松江区乐都西路82569-704号楼2环保窗口

咨询电话: 67736142, 67736141(传真)